油烟简介
指食物烹任、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、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,统称为油烟。油烟检测包含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,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、环境影响评价、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;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等。
油烟检测项目
油烟浓度、臭气浓度、非甲烷总烃(6灶头以上)
油烟检测注意事项
1、排放油烟的炊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,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。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。
2、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.5倍直径(或当量直径)的平直管段。
3、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。油烟排气筒的高度、位置等具体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。
4、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,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。
5、饮食业产生特殊气味时,参照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》臭气浓度指标执行。
附: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(国家标准)
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
最高允许排放浓度(mg/m3) 2.0
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(%) 60 75 85
附:《SZDB/Z 254-2017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》(深圳市排放标准) 限值要求
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备最低去除效率要求
现有和新建饮食业单位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.0mg/m3,油烟净化设备最低去除效率为90%。
非甲烷总烃(NMHC)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与臭气浓度限值要求
现有大型和新建大型饮食业单位非甲烷总烃(NMHC)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0mg/m3;
现有和新建饮食业单位臭气浓度限值为500(无量纲)。
油烟检测标准及法规
《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(GB18483-2001)》 《SZDB/Z 254-2017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》(深圳市排放标准) 《环境空气和废气 臭气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HJ 1262-2022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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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:相关技术限值标准
SZDB/Z 254-2017 饮食业油烟排放控制规范.pdf (已作废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