废水监测的采样频次的一般优先执行排污许可证、相关污染物排放(控制)标准、环境影响评价及其审批意见等的要求。
如执行《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18466-2005)时,应该按照排放标准6.1.3.5的要求,每4个小时采样一次,每天不少于3次。
如未明确时,执行《污水监测技术规范》(HJ 91.1-2019)中 6.3.2.2的要求。具体要求如下:
采样频次
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、相关污染物排放(控制)标准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、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等对采样频次有规定的,按规定执行。
如未明确采样频次的,按照生产周期确定采样频次。生产周期在 8h以内的,采样时间间隔应不小于 2h;生产周期大于 8h,采样时间间隔应不小于 4h; 每个生产周期内采样频次应不少于3 次。
如无明显生产周期、稳定、连续生产,采样时间间隔应不小于 4h,每个生产日内采样频次应不少于 3 次。排污单位间歇排放或排放污水的流量、浓度、污染物种类有明显变化的,应在排放周期内增加采样频次。雨水排放口有明显水流动时,可采集环境监测技术交流个或多个瞬时水样。
附件
WB-C-048 HJ 91.1-2019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.pdf